法規名稱: 南化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125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12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有效蓄水量劃定
          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
          水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防淤隧道
          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
          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防淤作業:運用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讓高濁度原水通過庫區至
          下游河道之操作。
    (六)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防淤作業、水質異常、維
          修需要時,經由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放水。
    (七)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與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
          至下游河道之總放水流量。
    (八)洪峰流量:洪水過程中最大之水庫進水流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一)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十二)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量。

十二、本水庫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前二小時,應通知本部水利署南
      區水資源分署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停止引水,發布放水警報,並應
      通知自來水公司、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南區水資源分署、第六河川
      分署、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消防局、警察局、臺南市玉井區公所、
      南化區公所、左鎮區公所、山上區公所,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
      居民,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活動民眾儘速離開。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