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有效蓄水量劃定
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二)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
水功能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防淤隧道
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
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防淤作業:運用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讓高濁度原水通過庫區至
下游河道之操作。
(六)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防淤作業、水質異常、維
修需要時,經由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放水。
(七)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與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
至下游河道之總放水流量。
(八)洪峰流量:洪水過程中最大之水庫進水流量。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一)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十二)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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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水庫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前二小時,應通知本部水利署南
區水資源分署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停止引水,發布放水警報,並應
通知自來水公司、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南區水資源分署、第六河川
分署、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消防局、警察局、臺南市玉井區公所、
南化區公所、左鎮區公所、山上區公所,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
居民,促請在下游河川區域活動民眾儘速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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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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