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鏡面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126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9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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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功能之需
          要。
    (二)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有效蓄水量劃定
          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三)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或取出水工
          閘門放水之運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
          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空庫防淤運轉:本水庫於五月下旬至八月下旬間,為達防洪、
          防淤或清淤需要,經由取出水工放空庫水之運轉。
    (八)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空庫防淤運轉、水質異常
          、維修需要時,經由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
          水。
    (九)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自由溢流,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流
          量。
    (十)洪峰流量:洪水過程中最大之水庫進水流量。
    (十一)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九、本水庫於空庫防淤開啟取出水工放水前一小時,應向下游地區發布放
    水警報,並通知自來水公司、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南區水資源分署、
    第六河川分署、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警察局、消防局、臺南市南化區
    公所、左鎮區公所、山上區公所,迅速轉知下游居民,促請在下游河
    川區域內活動之民眾儘速離開。

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