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之處分,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之工程分
類規定,但其投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第三次以後
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購公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四
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物
變賣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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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二類廠商得參加投
標:
1.緊急疏濬。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
。
3.水系水庫位屬運輸成本高或土石去化困難,如附件四。
4.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再次標售有調降標售底價時
,投標廠商資格仍以第一類廠商為限。
(三)第二類廠商依前款第四目規定參加投標時,應與第一類廠商共
同投標。
(四)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圍及砂石供應
政策,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地址須位於履約地
點之一定範圍內,並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一。
(五)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
商不得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
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有上述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
資格。
(六)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經主管機關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限期令回復原狀者,於回復原狀前,不得參加投標。
土石得標之廠商經發現有上述違規堆置土石情形,執行機關應
取消其得標資格。
(七)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
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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