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30601192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03月1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60600089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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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0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70600535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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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0980600583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6點、第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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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0990600147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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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000600366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及第1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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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02060098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及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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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30604027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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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50601215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3點之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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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60609682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至第8點、第12點及第2點附件一、第13點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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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0706029880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2點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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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806042620號函修正發 布第12點及第2點之附件一、第12點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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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1006022710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第6點、第8點、第12點及第2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四,並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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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2月1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10601045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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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1年5月1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106041470號函修正發 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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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20608879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及第2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附件三、第6點附件四,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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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30601192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之處分,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之工程分
    類規定,但其投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第三次以後
    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購公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四
    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物
    變賣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

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二類廠商得參加投
          標:
          1.緊急疏濬。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
            。
          3.水系水庫位屬運輸成本高或土石去化困難,如附件四。
          4.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再次標售有調降標售底價時
            ,投標廠商資格仍以第一類廠商為限。
    (三)第二類廠商依前款第四目規定參加投標時,應與第一類廠商共
          同投標。
    (四)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圍及砂石供應
          政策,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地址須位於履約地
          點之一定範圍內,並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一。
    (五)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
          商不得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
          土石標售之得標廠商有上述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
          資格。
    (六)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經主管機關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限期令回復原狀者,於回復原狀前,不得參加投標。
          土石得標之廠商經發現有上述違規堆置土石情形,執行機關應
          取消其得標資格。
    (七)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
            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