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274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依本要點撥交運用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
    理水資源保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
    前依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計畫書內容依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撰擬,送本部水利署
    審查後,轉陳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繳還之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邀集臺北水
    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及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研商後,依前項規定提
    出水資源保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