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要點撥交運用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 理水資源保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 前依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計畫書內容依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撰擬,送本部水利署 審查後,轉陳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繳還之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邀集臺北水 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及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研商後,依前項規定提 出水資源保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