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制定及公告程序如下:
(一)規劃單位(本署各附屬機關)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或規劃檢
討,應召開地方說明會,瞭解地方問題與需求。完成治理規劃
或規劃檢討報告(初稿)、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圖後,再次召開
地方說明會向地方說明改善方案,經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後,函
報本署召開會議審查。本署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區域排水
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委員或專家學者及
相關單位協助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二)規劃單位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並報本署備
查後,據以編訂治理計畫(初稿)及繪製用地範圍線圖(初稿
)(治理計畫內容及附件應依本署規定格式內容辦理)送由轄
管河川分署據以召開地方說明會,規劃單位協助為必要之說明
。
(三)規劃單位於地方說明會後參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正治
理計畫,將用地範圍線圖、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圖,並附治理計
畫(並應含自行檢核表、劃定說明、歷次會議紀錄、地方說明
會紀錄及其意見處理情形表),函報本署提請審議小組審議,
提送審議之治理計畫如與原規劃(或規劃檢討)有差異時,應
併檢附差異說明(格式如附件一),審議時得邀請規劃單位及
轄管河川分署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四)規劃單位應於審議小組審議治理計畫通過後,依審議小組審議
意見修正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圖及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圖,陳
報本署代辦部函核定之,並公告用地範圍線圖、排水集水區域
範圍圖。
〔立法理由〕 一、配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施行,修正機關名稱。
二、現行規定第三款以兩段式敘述,不符法規制定體例,爰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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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線圖公告程序如下:
(一)該排水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完成治理
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並核定後,據以編訂治理計畫(初稿)及
用地範圍線圖(初稿)後,召開地方說明會。
(二)該排水管理機關於地方說明會後參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
修正治理計畫及用地範圍線圖後,送該排水主管機關核定治理
計畫及核可用地範圍線圖,修正後之治理計畫,如與核定之規
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不同時,應併研擬治理計畫與規劃差異說明
(格式如附件一)。
(三)該排水主管機關應將其核可之用地範圍線圖(含劃定說明),
並附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及治理計畫(應含歷次會議紀錄、地
方說明會紀錄及其意見處理情形表、與規劃差異說明),函報
本署提請審議小組審議。審議時得邀請該排水管理機關及主管
機關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四)該排水管理機關應於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依審議小組審議意
見修正用地範圍線圖後,送由該排水主管機關陳報本署代辦部
函核定並公告之。
(五)經審議小組審查後,該排水治理計畫如須修正時,該排水管理
機關應參酌審議意見配合修正後再陳送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 現行規定第二款以兩段式敘述,不符法規制定體例,爰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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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完成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直轄市、縣市管排水已依相關計畫程序
由經濟部核定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中央管排水已由本署
備查),尚未完成排水治理計畫,但急需辦理整治者,得就該整治渠
段先行依核定之工程計畫,編製用地範圍線圖,召開地方說明會並參
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正後,將用地範圍線圖、地方說明會紀
錄(含意見回應)、急需辦理整治段用地範圍線先行劃設說明(如附
件三)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提請審議小組審議。該排水管理機關應
依審議小組審議意見修正用地範圍線圖後,送由主管機關陳報本署代
辦部函核定並公告之。
同一區域排水依前項規定辦理以一次為原則,後續治理工程應先完成
治理計畫後依本程序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先行劃設說明內容如與核定之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不同時,應研擬「
先行劃設與原規劃(檢討)差異說明」(格式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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