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2603453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暴雨量採二十四小時降雨延時總降雨量。總降雨量採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治理規劃報告各重現期距分析成果;無治理規劃報告者,得採鄰近
    開發基地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或經濟部水利署(以
    下簡稱水利署)雨量站之降雨強度–延時Horner公式分析,公式如下
    :

    (公式請參閱附件1)

六、設計雨型應依鄰近開發基地之氣象署或水利署雨量站之降雨強度–延
    時Horner公式進行各重現期距雨型設計,設計雨型採交替區塊法,單
    位時間刻度採十分鐘,公式如下:

    (公式請參閱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