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暴雨量採二十四小時降雨延時總降雨量。總降雨量採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治理規劃報告各重現期距分析成果;無治理規劃報告者,得採鄰近 開發基地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或經濟部水利署(以 下簡稱水利署)雨量站之降雨強度–延時Horner公式分析,公式如下 : (公式請參閱附件1)
六、設計雨型應依鄰近開發基地之氣象署或水利署雨量站之降雨強度–延 時Horner公式進行各重現期距雨型設計,設計雨型採交替區塊法,單 位時間刻度採十分鐘,公式如下: (公式請參閱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