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各河川分署辦理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內之河川、排水及海堤等水利建
造物移交予縣(市)政府接管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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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移交之事項及程序如下:
(一)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興建機關應製作建造物移交清
冊(如附件一,製作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及圖說三份
函送管理機關,並訂定日期與地點通知管理機關辦理現場點交
收。
(二)現場點交收時,興建機關應將建造物操作維護手冊、控制鑰匙
與工具箱點交管理機關接收;除已完成教育訓練者外,興建機
關應辦理接管人員之講習與實地操作演練。
(三)點交收完畢,興建機關及管理機關應共擬點交收紀錄(如附件
二),並由興建機關函送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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