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
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
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六個月之計算得不
以連續為必要: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
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
、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
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
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
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立法理由〕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
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復查勞動部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勞動條四字第一零三零一
三零九七九之一號函略以,事業單位給予勞工考核之方式及標準,勞
動法規無明文規範,惟不得以「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
斷依據,並應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勞務之部分進行考核。
二、依現行規定,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中育嬰或侍親留資(職)停
薪,雖非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惟任職年資前後併計達六個月以上,卻
不得辦理另予考核,未盡衡平,是為解決此種情形,且配合性別工作
平等法等規定,並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國安議題,各機構人員辦
理育嬰或侍親留資(職)停薪,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
所區別,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又為使文字用語精確,經參
酌各機構內部規定及實務現況,將現行條文留職停薪之文字,修正為
「留資(職)」停薪。
三、現行第一項第二款但書移列第二項,並增訂另予考核辦理時點,及因
受懲戒或懲處處分、考核考列丁等、遭除名(解僱)或留資(職)停
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等年資中斷情形,得隨時辦理另予考核。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增訂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
」計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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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
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
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
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
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及財政部所屬金
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二項增訂受考人提
出申復之受理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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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
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
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
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
〔立法理由〕 一、查各機構董事長之年度考核成績,除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
外,另結合績效獎金考核,審酌其工作重大優劣事蹟核予分數,爰第
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救濟權益,參照財政部所
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及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
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申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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