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604603830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2年6月14日行政院臺內字第3927號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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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2年7月1日經濟部經臺營字第9708號、國防部律術字第1152號令 會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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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56年12月4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256627號呈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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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57年1月11日行政院臺內字第0310號令核定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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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9年3月22日行政院臺經字第3269號函核定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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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9年4月24日經濟部國營臺字第13072號令、國防部淦湜字第15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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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0年7月12日經濟部經國營字第035558號、國防部伸信字第4092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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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7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704605340號、國防部國制研審 字第09700008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9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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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704605340號、國制研審字第097 00008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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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09904604610號、國防部國制研審字 第099000056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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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004607020號、國防部國制研審 字第 100000102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2條、第14條,並自中華民國 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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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104608390號、國防部國制研審 字第101000108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4條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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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604603830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國防部於
五十二年七月一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檢視修正
本辦法具歧視性之用語,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將傷
「殘」修正為傷「障」,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
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立法理由〕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檢視本辦法具歧視性
文字,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用
詞,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以符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