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35年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35年鹽務總局修正發布(第25條(一)(二)兩款自52年2月起停 止實施。)(第57、58兩條有關戊等以下初派人員試用期限及延長試用期限 自48年起改為6個月。)(第66條第2款改依鹽務員工退休辦法辦理。)(第77 、78、79等3條自52年2月起停止實施。)(第92條表列應得利益「養老金」 一項自47年12月停止實施,改照監務員工退休或撫卹辦法辦理。)(第98條 甲等人員公費自37年8月起停支。)(第131條優待假自45年起比照公務人員 休假辦法辦理。)(第9章「養卹」各條、除173、176及177等 3條外,餘均 停止實施,自47年12月起另依監務員工退休及撫卹辦法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