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92.05.05.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經濟部經國一字第1080015072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範圍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二)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1.工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
         (2)死亡或罹災人數在 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
        2.生產事故
         (1)電力事故,如放射性事故、限電事故;核能、燃煤、燃氣機
            組、協和、尖山、塔山及珠山電廠燃油機組跳機事故(以上
            機組均含因燃料供應事故致跳機);變電所或輸電線路事故
            引起停電、配電饋線全停事故逾 1小時以上、重要用戶(由
            台電公司自行訂定)停電。
         (2)油、氣事故,如煉油廠 1座以上工場緊急停爐、液化天然氣
            廠無法於 1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氣。
         (3)供水事故,如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達 8小時或影響供水戶達
            1 萬戶(含)以上者。
         (4)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3.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漏而造成
            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釀陳情、
            抗議及圍廠(場)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者。
        4.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5.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6)其他涉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災害範圍
            所列非經濟部主管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者。
〔立法理由〕
為擴大生產事故通報範圍,修正生產事故相關規定。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附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應迅即
        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訂「災害緊急
          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研判等
          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表 1),迅即
          通報: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害通報
            範圍內,但「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訂規模者,於 1小
            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會保
            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經濟部所屬機關應變處
            理者)應於災害發生15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行以電話或網
            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Juiker群組,參考格式
            如附表 2)報告國營會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主任秘書、
            部次長,並於30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電傳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
            會、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會相關組,或其他另經通知之電傳
            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者),
            除前項通報外,並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級負責通報行政院
            (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委員、秘書長、政務
            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於30分鐘內電
            傳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2.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 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
          會保警小隊。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主
          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會相關組組長、執行長
          、副主委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新聞科、主任秘書
          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級災害規
          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區域停電者,均請
          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另如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
          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除前揭通報外,本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特別規定
          者,從其規定辦理。
        7.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經濟部政風處
          。
  (三)持續彙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持續彙
          報國營會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配合其運
          作,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料,傳真國營會,
          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經濟部所屬事業應指定專
          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10時前),傳真國營會。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
          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工安、污染事故
        ,國營會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立法理由〕
1.依「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補充甲級狀況通報作為。
2.新增本部所屬事業應持續彙報有關單位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