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92.05.05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421416950號函修正第4點,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應迅即
          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本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研判等級
            ,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表一),迅即通報
            :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害通
              報範圍內,惟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定規模
              者,於一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
              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本部所屬機關應變處
              理者)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行以電話
              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參考
              格式如附表二)報告國營司司長及本部主任秘書、部次長
              ,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電傳本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司
              相關科,或其他另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者)
              ,除依乙級狀況規定進行通報外,應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
              層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
              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人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
              室主任),並於三十分鐘內電傳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
              應變措施。
          2.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一小時內電傳(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報國
            營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另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應同步通報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
            。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
            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司相關科科長、專
            門委員、副司長、司長及綜合規劃司新聞輿情科、主任秘書
            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級災害
            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區域停電者,
            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有
            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本部政風處
            。
          7.除前揭通報外,本速報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特
            別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三)持續彙報:
          1.本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持續彙
            報國營司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配合其
            運作,本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料,傳真國營司
            ,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本部所屬事業應指定專
            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十時前),傳真國營司。
    (四)橫向聯繫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運用通訊機制周
            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職安、污染事
          故,國營司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速陳報災害處理報
          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修正:
    (一)第二目修正,因近年本部所屬事業行政裁罰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罰單增多,須傳至本部LINE主管群組裁罰案件大幅增加,導致
          掩蓋真正重大及緊急之通報案件,另第三目已有規定,若有新
          聞媒體報導(包括新聞媒體報導本部所屬事業遭行政裁罰案件
          ),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
          報國營司,爰已達成本部所屬事業通報本部之目的,考量本部
          主管LINE群組為行政院及本部交辦案件、輿情處理等事項之重
          要群組,爰刪除有關行政裁罰案件須通報本部主管LINE群組之
          規定。
    (二)其餘各目未修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