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報聯繫作業(如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應迅即
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本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
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研判等級
,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表一),迅即通報
: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害通
報範圍內,惟行政院所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定規模
者,於一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
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本部所屬機關應變處
理者)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行以電話
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參考
格式如附表二)報告國營司司長及本部主任秘書、部次長
,並於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電傳本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司
相關科,或其他另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者)
,除依乙級狀況規定進行通報外,應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
層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
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人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救辦公
室主任),並於三十分鐘內電傳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
應變措施。
2.本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一小時內電傳(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通報國
營司相關科,下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司保警小隊,另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應同步通報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LINE群組
。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
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司相關科科長、專
門委員、副司長、司長及綜合規劃司新聞輿情科、主任秘書
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級災害
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區域停電者,
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有
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本部政風處
。
7.除前揭通報外,本速報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特
別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三)持續彙報:
1.本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持續彙
報國營司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配合其
運作,本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料,傳真國營司
,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本部所屬事業應指定專
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十時前),傳真國營司。
(四)橫向聯繫通報
1.本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運用通訊機制周
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職安、污染事
故,國營司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速陳報災害處理報
告。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修正:
(一)第二目修正,因近年本部所屬事業行政裁罰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罰單增多,須傳至本部LINE主管群組裁罰案件大幅增加,導致
掩蓋真正重大及緊急之通報案件,另第三目已有規定,若有新
聞媒體報導(包括新聞媒體報導本部所屬事業遭行政裁罰案件
),引起廣泛注意者,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
報國營司,爰已達成本部所屬事業通報本部之目的,考量本部
主管LINE群組為行政院及本部交辦案件、輿情處理等事項之重
要群組,爰刪除有關行政裁罰案件須通報本部主管LINE群組之
規定。
(二)其餘各目未修正。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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