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24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及第8條附件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於一
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
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機關
名稱;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原「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
央氣象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附件三之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受理申請獎勵期間為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
十一日止;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五份,親送
或以雙掛號郵件(以送達證明所載時間為準)送達經濟部能源署,由中央
主管機關依示範獎勵作業流程(附件一)辦理:
一、資格文件:符合本辦法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獎勵條件之位置圖說及相
    關資料、公司(籌備處)設立相關證明、資本額、財務狀況證明,電
    源引接、其他機關意見書及其他必要文件(附件二)。
二、規格文件:包括示範風場及示範機組之申請設置計畫書,其中示範機
    組及示範風場海氣象觀測塔應不低於本辦法規格條件(附件三);如
    申請時尚無法確定規格,得提出數種規格同時接受評選。
前項第二款申請設置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申請
人所提數種規格均應符合本辦法要求,評選委員將以該數種規格中最劣者
進行評選及獎勵費用核定,但不影響申請人日後以較優規格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變更以進行建置之權利。
同一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人,或同一籌備處及其發起人,
不得同時或分別提出兩項以上申請案。但國營事業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