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3923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取得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
    經審查合格者,於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車輛資訊整合服務系統完成已
    核章註記,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檢附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
          證明,依經濟部能源署指定之檔案傳輸方式,登載車輛清單等
          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依經濟部產
          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
          業要點第二點認定為中國大陸車款者,應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
          展署認定文件。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
          管理系統,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1.每一車輛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