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取得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核章,
經審查合格者,於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車輛資訊整合服務系統完成已
核章註記,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
(一)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檢附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
證明,依經濟部能源署指定之檔案傳輸方式,登載車輛清單等
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依經濟部產
業發展署辦理中國大陸車款在地化供應鏈合作價值比率認定作
業要點第二點認定為中國大陸車款者,應另檢附經濟部產業發
展署認定文件。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於車輛耗能證明核發與核章
管理系統,登載車輛清單等相關資訊,申請驗證核章:
1.每一車輛關務機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或暫免車型測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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