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2070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 4點、第6點、第11點及第2點附表一、第4點附表四、第5點附表五、第6點 附圖一,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電冰箱應依CNS 2062規定試驗其能源因數值(以下簡稱E.F.),E.F.
    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且不得低於電冰箱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並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冰箱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
    (一)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電冰箱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
          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
          實驗室作成之電冰箱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
          電子檔;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時,應附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切結願依該聲明書所載文字負相關責任。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電冰箱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能源因數值標示值,
    按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
    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電冰箱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附
    加於使用說明書中、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或黏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
    廠商陳列或銷售電冰箱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懸掛或以其他方式
    揭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抽測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
      ;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
      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應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廠商未於限期
      內完成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
      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
      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
      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