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19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 附圖一,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電熱水瓶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附
    加於使用說明書中、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或黏貼於本體正面明顯處;
    廠商陳列或銷售電熱水瓶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懸掛或以其他方
    式揭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