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458002000號公告修正第6點附圖 一;增訂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於本公告修正生效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之產品,該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使用期限自本公告修正生效
      日起一年內有效。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
    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登載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
    開飲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