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11月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094046091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
      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
      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
      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
      產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
      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
      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
      污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
      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
      爭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
      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
        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