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行政院院院臺經字第099001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二)。
 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
 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四)。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
 結構、投資審議小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
 。
 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
 延一次,每次展延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