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權代表之職責:
本基金股權代表須確實暸解該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按季反映經營上
之重大問題及研提改進意見(格式如附件),並依下列「中央政府特
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之有關規定執行代表之職務:
(一)除應依有關法規及合約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遵守委員會及主管
機關之指示,適時向所投資之民營事業提出主張,事後並將辦理
情形具報。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所經辦之應保密事項應繼續保
密。
(二)對於投資事業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投資事業會商或會議有所
決定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先期報請核可。
1.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2.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
共同經營之契約。
3.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4.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5.非金融機構之對外保證與金融機構保證業務以外之對外保證相
關要則之訂定及修改。
6.非金融機構之重大轉投資行為。
7.重大之人事議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
8.解散或合併。
前開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投
資之事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會議結果,具報本委員會。
(三)對投資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應就
維護公股權益之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具
報本委員會。
(四)對於投資事業之營業預算及決算,應加註意見,具報本委員會。
(五)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部分,應繳本基
金作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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