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企資字第1120801079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
日修正。本次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經
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改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爰修正本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修正
名稱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委員會設置
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協助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並期望
    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以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
    進臺灣經濟發展,特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
    畫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中小及
新創企業署」管轄,爰修正本點機關名稱。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督導本計畫之副署長兼任。
    除前項當然委員外,並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指派副
    執行秘書一人,其餘八人至十人自本計畫各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
    業界代表遴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二次;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異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列「本處處長」修正為「本署署長」,「本處」修正為「本
    署」,「副處長」修正為「副署長」,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
    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