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7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輔字第11402001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為加速中小微企業數位轉型,提供三十人以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人才
培訓補助措施,藉由員工提升數位技能,帶動企業朝向數位化發展,爰於
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訂定發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
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次修正係為提升中小型企業參與培訓意願,使更多企業受惠。為協助中
小企業穩定營運與加速轉型,爰修正本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要點如
下:
一、擴大補助對象之適用要件。(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修正補助對象應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課程之
    期限。(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製
          造業。
    (二)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歇業或解散
          狀態。
    (三)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本
          國籍投保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且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
          應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
          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
          不受前款本國籍投保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
          定,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製造業認定條件,修正第一款補助對象應符合之要件規定。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
    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於
          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
          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之相關
          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及文件: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
            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
            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
            或護照號碼。
          4.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
            信箱。
          5.人才培訓課程或人才培訓課程及搭配軟體之規劃(含培訓機
            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培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
            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請。
          6.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
            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
            號)。
          7.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
            書。
          8.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
              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
              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
              載訂閱期間。
          9.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
            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10.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八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
          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
          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
            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
            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
            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
            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
          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
          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
          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
          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
          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企業參與意願,使更多企業受惠,爰修正第一款為應於一百十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
    才培訓課程,並簡化相關文字。
二、第二款修正。為放寬及簡化製造業申請作業,不以工廠登記作為認定
    製造業之必要條件,爰刪除現行第二目規定。現行第三目至第十一目
    遞移為第二目至第十目。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款至第六款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