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機關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資料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13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1454800061號函訂定全文14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依據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第三九二五次院會決議,推動「
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為補助三十人以下中小微企業培訓員工
學習數位技能,協助其數位轉型,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投保證號之
投保清冊,以勾稽企業是否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資格及相關規定,爰依據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各機關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資料管理規定」,訂
定「經濟部所屬各機關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資料管理規範」,共計
十四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範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規範法律依據或重大政策及計畫、適用機關、業務範圍、使用目的
    、查詢資料項目及資料使用目的。(第二點)
三、本規範取得勞保局資料應遵循之「最小化原則」。(第三點)
四、本規範資料安全管制作業。(第四點)
五、本規範處理資料保密措施。(第五點)
六、本規範使用資料管制措施。(第六點)
七、本規範使用勞保局資料應有專責人員辦理安全維護事項。(第七點)
八、本規範勞保局資料使用期限、刪除程序及期限。(第八點)
九、本規範委外廠商協助處理勞保局資料之管理措施。(第九點)
十、本規範使用勞保局資料應定期辦理帳號權限清查。(第十點)
十一、本規範使用勞保局資料應定期辦理稽核作業,避免勞保局資料不當
      使用。(第十一點)
十二、本規範勞保局資料介接機關應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規範
      。(第十二點)
十三、本規範個資安全事故通報及協力損害防免義務。(第十三點)
十四、本規範相關法律要求及責任。(第十四點)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