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4698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
  ,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
  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技正原置六人至八人修正為三人至五人並新置專員職稱置三人。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管理站主任由技正兼任,因技正職務屬技術性,較不易覓得
  適當人員擔任,亟需部份修改為行政職系之專員職務,以利人員之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