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
,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
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技正原置六人至八人修正為三人至五人並新置專員職稱置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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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管理站主任由技正兼任,因技正職務屬技術性,較不易覓得
適當人員擔任,亟需部份修改為行政職系之專員職務,以利人員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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