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制(訂)定迄今均未修正,茲因本廠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自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五段遷廠至現址(桃園市楊梅區富全街一號)
,為使編制內行政單位及各工場工作職掌能因應新廠區設備及未來修車任
務需要、授權明確化及其他實質修正部分,原訂辦事細則擬將相關條文重
行檢討酌予修正並調整條(項、款)次,爰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
意事項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修正草案,本細
則原訂三十一條,擬修訂相關條文計二十七條、刪除計二條、新增計一條
,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遂行各型車輛維保任務,修正各工場名稱(爰修正第三條)。
二、為使本廠內部行政單位實務運作能與各工場配合協調,依本辦事細則
第三條酌修技術組、工作組、總務室、勞安室掌理事項。(爰修正第
四、五、七、八條)。
三、本廠材料組掌理事項(爰修正第六條)。
四、為使本廠各工場實務運作及工作介面配合協調,依本辦事細則第三條
,重擬各工場掌理事項(爰修正第九、十一、十二、十四至十八條,
刪除第十、十三條,增加第十九條)。
五、為應人事行政總處建置ECPA人事服務網及各項人事作業資訊子系統、
配合一條鞭主管機關行政作業,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文字(
爰修正並調整條次為第二十條)。
六、依「中央行政機關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掌理事項(爰修
正並調整條次為第二十一條)。
七、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掌理事項(爰修正並調整條次
為第二十二條)。
八、配合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二十三至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