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人一字第 1060018650C號 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以下簡稱本廠)辦事細則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以來,嗣因社會環境變遷,相關用語及認定標準迭
有修正,為避免過去法制通用之「殘廢」相關用語產生歧視弱勢者之誤解
,損及政府對於因公受傷或致失能之公務人員予以慰勉、照護之原意;加
以公教人員保險法業將相關規定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決議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之「殘廢」用語
修正為「失能」。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CRPD)之規定,爰配合
修正本廠辦事細則第十一條相關修正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以下事項:
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治計劃、緊急應變計劃、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
    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社會環境變遷,相關用語及認定標準迭有修正,並避免產生歧視弱勢
    者之誤解,損及政府對於因公受傷或致失能、死亡公務人員予以慰問
    、照護及保障之原意。
二、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業將
    「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於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召開該法研修小組會議第八次會議決議將該法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三、本條第一項第七款配合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