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2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
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本次修正係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購
票效率及配合業者實際所需資料,爰將第三條有關身心障礙者請求半價優
待應登錄「姓名」之規定,予以刪除;另考量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對於
航空運輸明定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搭載乘客名單,爰配合增列相關但書規
定,俾利適用。

法規異動

修正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
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
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規定身心障礙者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
    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姓名、身分證字號,係為供運輸業者造冊申請
    優待票補貼。今考量個人資料之保護,僅保留必要資訊,業者即可據
    以造冊,並提升身心障礙者購票效率及服務品質,爰刪除登錄「姓名
    」之規定。
二、另考量航空運輸搭機乘客須登錄姓名係國際間一致作法,其目的在維
    護飛航安全,且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規範航空器飛航時應具
    備搭載乘客名單,爰配合增列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