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訂定,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鑑於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民間團體執行補(捐)助經
費之支用單據,依會計法第五十二條重新檢討其性質非屬機關原始憑證,
故機關已無原始憑證留存於民間團體處所之情事,爰配合修正本要點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重新檢討補(捐)助經費支用單據性質非屬
機關之原始憑證,爰刪除須於補(捐)助作業規範內訂定支出憑證之
處理規定,並增訂受補(捐)助對象核銷應備文件,以臻明確(修正
規定第三點)。
二、考量民間團體執行補(捐)助經費之支用單據既非機關原始憑證,故
將現行以檢附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送回機關,或將支用單據留存於受
補(捐)對象處所,以及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提出支用單據不符效
益等情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等三種方式,修正由機關衡酌補
(捐)助業務性質等自行擇定其中之一種方式辦理結報作業,並刪除
現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等有關文字。又鑑於以往曾發生補(捐)助經費支用單
據未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為使該等單據能落實存管,修
正規定要求各機關應就類此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
停止補(捐)助(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基於受補(捐)助團體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缺失,潛存無法落
實執行補助計畫及妥善運用補助經費之風險,爰修正規定要求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受補
(捐)助對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另為簡化機關辦理補(捐
)助案件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作業,刪除核銷前須於
CGSS查詢之步驟(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依立法院審議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公開補(捐
)助資訊增列獲補助團體或個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別,為免公開
資訊有所遺漏,增列修正規定文字。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一百零五年度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規定要求各機關
應按季公開之資訊,應一併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修正規定第六
點)。
五、因現行規定第七點有關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應備文件及相關經費
管控及審核機制等,已納入第三點及第四點修正,爰刪除現行要點第
七點。
六、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整併中央與地方之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及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