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交通部交秘字第108501303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至第12點、第14點至第17點、第19點、第21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 :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依據行政院訂頒
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於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一日訂定「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作業要點),嗣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以利本部暨所屬
各機關(構)有所依循,並由本部所屬各機關(構)依權責管制其自行管
制計畫之執行,整體落實個案計畫三級管考制度。
行政院為提升所屬機關個案計畫管理及評核作業制度效能,並結合中長程
個案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制度、落實行政機關管考作業簡化政策及機
關自主管理精神,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上開院頒作業要點,本
次爰參考近年實務運作經驗,併同修正本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
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次:
一、擴大自行管制計畫之管制主體,增列本部得授權由辦理該項業務之內
    部單位自行管考。(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部會管制計畫之選項條件。(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分級管制選項、年度作業計畫擬訂及定期檢討之部分作業時程。
    (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
四、放寬年度作業計畫申請調整或終止管制之期限,並配合修正行政院管
    制計畫申請案件核轉行政院、部會管制與自行管制計畫申請案件核定
    之期限,及修正年度作業計畫「撤銷」、「中止」及「廢止」為「終
    止」。(修正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六點)
五、放寬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結果公告期限。(修正規定第十二
    點)
六、修正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納入管考之時點。(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七、新增各機關訂定之計畫管考相關作業規定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修正
    規定第二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落實計畫執行,提升管理
    績效及施政品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依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個案計畫,係指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
    計畫。
〔立法理由〕
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所稱之個案計畫已納入各部會及所屬機關(
構)核定之計畫,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應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
    會管制、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以下簡稱
    自行管制)三級,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考。
    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由本部秘書室辦理計畫管考,會同相關業
    務權責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管考單位辦
    理計畫管考。
    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制之
    責,協同相關機關推動,並應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管理。
    部會管制與自行管制計畫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執行
    進度、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依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
    簡稱系統)所定格式或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
    標、報告格式及作業手冊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三項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擴大自行管制計畫之管制主體,增列本部得授權由
    辦理該項業務之內部單位自行管考。
二、第五項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及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

四、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分級管制選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
    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每年度未列為政院管制者,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本部重
    要施政規劃,列為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
    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項
。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之注意事項,運用系統提送當
        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辦理系統審查,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原則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系統送審。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及實務作業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計畫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應協助主辦
    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政院管制計畫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
    由本部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
    自行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
        系統審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系
        統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據本部函示時程辦理
        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
        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
        主辦人員完成作業計畫擬訂與系統送審時程,由管考人員辦理審
        查及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
  (四)前二款所定作業計畫,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屬季報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立法理由〕
一、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修正各級管制計畫之作業計畫送審及核定時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會管制計畫由本部於函請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擬訂作業計畫時
    併予說明送審時程,自行管制計畫由各主辦機關(單位)自行訂定送
    審時程,以符合實務作業情形。

七、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秘書室得視業務性質
    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於前點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系統更新提報執行
        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八日。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二)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
        機關(單位)協調各主辦與協辦機關(單位)於前款規定時限前
        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各項作業計畫執行進
        度系統審查: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2.部會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二日。
  (四)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於提報當
        次執行進度報表時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主
        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及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
        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主辦機關(單位)應於
        下次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提出辦理情形;如計畫落後幅度
        總累計進度超過百分之二且落後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
        機關(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善。
  (五)本部秘書室應按管考週期彙整簽核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
        情形,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六)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計畫執行情
        形提報主管會議檢討,彙報資料應包括各級管制計畫。自行管制
        計畫由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完成執行進度檢
        討及系統審定之時程。
    前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考機關訂定,部會管制
    與自行管制計畫依計畫類別分別管制,公共建設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
    每月,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每季。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四款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關(單位)自行訂定執行
    進度檢討及系統審定之時程。
三、第二項修正社會發展計畫之管考週期原則為每季。

九、實施查證:
  (一)各機關管考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
        點辦理計畫查證。
  (二)受查證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並充分配合。
  (三)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
        跨機關(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協調解決
        ,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
        各機關管考單位協助解決。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應於作業計畫
    結束一個月前於系統提出,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
    由報本部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
    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
    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配合新增章名刪除現行規定序言,現行規定第一款至第三款改列為第
    一項至第三項、各目改列為各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將「撤銷」文字用語修正為「
    終止」,並修正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期限。

十一、前點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本部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於系統核轉行政院。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1.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2.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查
            ,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後,於系統核定送行政院管考機
            關備查。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將「撤銷」文字用語修
正為「終止」,修正本部審核政院管制計畫申請調整及終止管制案件核轉
行政院之期限,並刪除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案件之核定期限
。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各級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計畫評核
      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自評報告系
            統送審。
          2.本部由秘書室提送評核小組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
            十五日前辦理系統初核,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辦理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秘書室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自評報告送審及本部審查程序比照政院管
            制計畫辦理。
          2.本部由秘書室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
          1.由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辦理評核,並將
            評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於次
            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單位)得比照本部評核小組機制辦理評核作業。
      各機關(單位)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
      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
〔立法理由〕
一、配合新增章名刪除現行規定序言,現行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改列為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目改列為各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修正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評核結果公告期限。

十四、各機關(單位)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獎懲基準及額度如
      下: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
          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
          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一次。
    (三)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及
          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
          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
          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五)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及主、協辦人員,敘
          獎人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六)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
          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七)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
          機關(單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單位)參照前五款
          規定辦理獎懲。
    (八)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
          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負責
          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管考人員分別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指定所屬機關(構)共同辦理本部當
      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
本部自行管制計畫由辦理該項業務之內部單位管考者,係由其辦理作業計
畫擬訂、定期檢討、計畫評核及獎懲,爰酌作文字修正。

十五、各機關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與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
      改善執行缺失。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
      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
      供本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立法理由〕
依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十六、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修正或終止。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三項規定,將「中止」及「廢止」文字
用語修正為「終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七、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應於權責機關核定之日起十日內,依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納入管考。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修正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納入管
考之時點。

十九、依本作業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系統採網
      路化作業,並經權責機關核可後傳送。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
      網路化作業。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與本作業要點,訂定計畫管考相
        關作業規定,規範所屬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程,並公開於各
        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
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及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