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之公司行號,其所屬車輛皆為混凝土攪拌車且
涉及經營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目以上,及
第三款第七目、第四款第一目之七、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 ;其原領自
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
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之公司行號,其所屬車輛皆為混凝土攪拌車且
涉及經營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四輛以上,並合
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三款第七目、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
,得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但以專營混凝
土運送業務為限;其原領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
依前二項規定以原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及依第二
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全新混凝土攪拌車,日後辦理營業車輛
汰舊換新時,以混凝土攪拌車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者,日後申請增加營業車輛,以混
凝土攪拌車為限;申請轉型為非專營混凝土運送之汽車貨運業者,其原領
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不得計入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目之七所定之全新車輛數額。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者所應具備全新混凝土攪
拌車之期限,公路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告延長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之公司行號因本身擁有的混凝土攪拌車
及司機不敷需求,致有委託非屬汽車運輸業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
業者運送混凝土之情事,惟多數受委託運送者並未具有汽車運輸業資
格,其以自用混凝土攪拌車代他人運送混凝土,並收取運費,已構成
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行為,為協助該等受委託之業者轉型為汽車運輸
業,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相關要件,在一定限期輔導轉型。
三、依本條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業者,其應具備之車輛設備,
除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以全新貨車二十輛以上為申請外
,如業者選擇僅從事專營混凝土運送,得以具備四輛以上之全新混凝
土攪拌車,申請辦理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惟其餘經營財力及站、場
設備之要求,仍應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所定汽車貨運業相關規定辦
理。
四、考量本條規定主要係因應預拌混凝土製造產業之運輸需求,輔導現行
以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經營非自有混凝土運送之公司行號,得以轉型為
汽車貨運業,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原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
凝土攪拌車,及依第二項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全新混凝土攪拌
車,辦理營業車輛汰舊換新,以混凝土攪拌車為限。
五、依第二項規定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業者
,以專營混凝土運送為限,故其日後辦理增加營業汽車,自以混凝土
攪拌車為限。至其如欲比照一般汽車貨運業經營攪拌混凝土以外營業
項目,自須先行補足汽車貨運業申請籌設所需車輛數規定。且其以原
領自用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之混凝土攪拌車,不得納入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車輛設備之全新車輛之計算額度,爰增訂第四項。
六、考量全新混凝土攪拌車購置需求增加且時間集中,市場供給能否滿足
業者需求具有不確定性,爰增訂第五項,必要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另
行公告延長汽車貨運業應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之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