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
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
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動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
全國陸續實施升級警戒,部分汽車運輸業及經營機車租賃業營運受到
衝擊,需待疫情趨緩後始能恢復正常營運水準。
二、衡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現況及未來發展之變化,為協助業者可
持續營運以維繫國內客貨運市場基本需要之運作,有適度降低營運負
擔之必要,爰增訂交通部得參酌疫情變動與汽車運輸業及經營機車租
賃業受疫情影響之營運情形,公告減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對
象、減免期間及減免額度,以符實際需要。
三、現行條文規定之施行期間業已屆至,無保留實益,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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