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10034695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條文及第4條附表,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
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有助
於遂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所訂各區養護工程分
局之掌理事項。茲因國道四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將於一百十一年年底全
線通車,為在地即時處理國道路況,以維國道通行順暢,爰修正本細則第
十七條及第四條附表,於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增設一個工務段,並增列修正
附表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工程分局設下列科、室、場、中心、段,如附表。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第四條附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附表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