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差執行公務時間在8小時以內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外,
其出差天數依下列標準核給:(如附件說明表)
(一)距本局未滿 5公里之台北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以
公出登記,當日往返。
(二)距本局 5公里以上,未滿30公里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
間,並以短程出差登記,當日往返。
(三)距本局30公里以上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核實辦
理報支)
1.北部地區:包括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除外),當日往返。
2.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1至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
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前1日核給行程3小時,即前 1日應刷
卡上班滿5小時以上)
3.南部地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花蓮縣, 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
,前1日核給行程4小時,即前1日應刷卡上班滿4小時以上)
4.台東及離島地區:包括台東縣、澎湖縣依實際需要按上述原則
核給。
出差執行公務時間超過8小時或跨2日以上者,其出差天數得依前項標
準遞加。
派遣出差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
不超過 1日為原則,應於出差報告單填報出差起訖「日期」、「時間
」(時、分),並列入出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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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若有虛報,應從嚴
議處並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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