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國內出差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人考字第 1001005967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出差執行公務時間在8小時以內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外,
    其出差天數依下列標準核給:(如附件說明表)
  (一)距本局未滿 5公里之台北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以
        公出登記,當日往返。
  (二)距本局 5公里以上,未滿30公里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
        間,並以短程出差登記,當日往返。
  (三)距本局30公里以上之地區:(依事實需要填報起訖時間並核實辦
        理報支)
        1.北部地區:包括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除外),當日往返。
        2.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宜蘭縣(
          獨立山工務段、南澳工務段),1至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
          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前1日核給行程3小時,即前 1日應刷
          卡上班滿5小時以上)
        3.南部地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花蓮縣, 2日內往返為原則。(如當日上午開會或執行公務
          ,前1日核給行程4小時,即前1日應刷卡上班滿4小時以上)
        4.台東及離島地區:包括台東縣、澎湖縣依實際需要按上述原則
          核給。
    出差執行公務時間超過8小時或跨2日以上者,其出差天數得依前項標
    準遞加。
    派遣出差應嚴格控管,往返行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以
    不超過 1日為原則,應於出差報告單填報出差起訖「日期」、「時間
    」(時、分),並列入出勤管制。

十、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若有虛報,應從嚴
    議處並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