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興建之路外公共停車場,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得設置停車場之用地(不包括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可作為臨時 路外停車場之公、私有空地)。 (二)可提供容納相當小客車五十輛(澎湖、金門、連江等縣為三十輛 )以上之立體式、平面式停車場,或三十輛以上之機械式、塔台 式停車場。 (三)具有發布生效之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法規者。
二十一、本要點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本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