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161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 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關於低地板大客車申請資格部分,經一百十年第三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
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討論後獲有共識,進行修訂要點第二點之適用範圍
。此外,為使輪椅區兩側扶手或拉環設置位置符合使用合理性並兼顧實務
需求。以及營業用大客車若設有輪椅升降台之相關規定,參考「車輛安全
檢測基準」第六十七、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進行修訂要點之附件二
部份條文。本次修正作業要點之重點項目如下:
一、修正低地板大客車以外之規定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變更設置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項目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附件二
    )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已領有牌照客車、客貨兩用車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者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車型安全審驗,並於取得審驗合格報告後,始
    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另前述客貨兩用車車輛之載貨
    空間不得變更設置輪椅區。
〔立法理由〕
為因應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車輛載運輪椅使用者實務需要(服務更
多身障人士而增設輪椅區),修正作業要點第二點,刪除低地板大客車以
外之條文說明,使得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得依本要點辦理變更設置
輪椅區。

五、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申請變更審查,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專
    業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改裝廠之營業項
          目應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務,或與變更項
          目有關之合法業者。
    (二)規格技術資料:
          1.車輛型式基本規格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
          2.變更設置輪椅區,應檢附下列資料:
           (1)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規定」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附件二項目規定之
              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報告。另於檢驗報告中應載明變更後
              之輪椅進出口及車內輪椅空間之規格尺寸、座位數、輪椅
              區數及乘車入口進入方式(後方或側方)。
           (2)輪椅進出口、車內輪椅空間等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之對應照
              片。
           (3)輔助上下車裝置、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等安裝完
              成之對應照片。
          3.變更設置迴轉式座椅,應檢附下列資料:
           (1)變更原車輛內裝材料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之檢測
              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
              能要求」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2)變更原安全帶固定點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檢測機構所出具
              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符合性證明
              文件。
           (3)變更原車輛座椅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4)迴轉式座椅之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且迴轉後之對應照片。
          4.如涉及變更車輛之車體結構,另應提供車輛製造廠、底盤廠
            或代理商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