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領有牌照客車、客貨兩用車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者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車型安全審驗,並於取得審驗合格報告後,始
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另前述客貨兩用車車輛之載貨
空間不得變更設置輪椅區。
〔立法理由〕 為因應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車輛載運輪椅使用者實務需要(服務更
多身障人士而增設輪椅區),修正作業要點第二點,刪除低地板大客車以
外之條文說明,使得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得依本要點辦理變更設置
輪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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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申請變更審查,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專
業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改裝廠之營業項
目應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務,或與變更項
目有關之合法業者。
(二)規格技術資料:
1.車輛型式基本規格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
2.變更設置輪椅區,應檢附下列資料:
(1)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規定」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附件二項目規定之
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報告。另於檢驗報告中應載明變更後
之輪椅進出口及車內輪椅空間之規格尺寸、座位數、輪椅
區數及乘車入口進入方式(後方或側方)。
(2)輪椅進出口、車內輪椅空間等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之對應照
片。
(3)輔助上下車裝置、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等安裝完
成之對應照片。
3.變更設置迴轉式座椅,應檢附下列資料:
(1)變更原車輛內裝材料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之檢測
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
能要求」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2)變更原安全帶固定點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檢測機構所出具
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符合性證明
文件。
(3)變更原車輛座椅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4)迴轉式座椅之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且迴轉後之對應照片。
4.如涉及變更車輛之車體結構,另應提供車輛製造廠、底盤廠
或代理商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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