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大字第1130055950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附件二十,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1585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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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4187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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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2030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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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2623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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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 1040014665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0點,並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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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 1080125617B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第7點、第8點、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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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10084809號令修正發 布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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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3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016554號令修正發 布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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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070585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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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5991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6點至第8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第15點及第6點附件 七、附件八,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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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大字第1130055950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附件二十,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最高補貼金額=〔(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
          資成本*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
          貼分配比率〕
          W1:合理營運成本權重值
          W2: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W1+W2=1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路線服務品質因子*路線經營績效因子,
          且其值大於1者均以1計算。
    (二)前款所稱路線服務品質因子,係指各區監理所最近一次辦理之
          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所載之路線別成績評鑑結果對照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三)第一款所稱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係指該路線上年度每車公里載
          客人數成長率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
          之數值。
    (四)最高補貼金額計算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
          於進行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經交通部核定以每車公里合
          理成本或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替代辦理補貼時,以該核定之成
          本計算之。
    (五)前款經交通部核定之成本,自一百十二年度起,個別路線如具
          特殊情況須調整該成本,得依公路局或業者檢具之佐證資料,
          經提報審議會同意後辦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