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綜字第1130031303B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12點及第12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經年度評鑑評列乙等之業者,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安全紀錄
      及專業科技化管理紀錄,依附表三項目標準,經確認已達甲等標準
      者,改列為甲等,並適用第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