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款規定,辦
理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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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貼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依據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於補貼期間內按月以業者平
均每車出車日數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比較,並以下列補
貼分級,依業者所屬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車輛數給予營運費用補
貼:
1.第一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業者,甲
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乙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
幣八千元。
2.第二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六十之業者,甲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八千元、乙類大
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經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比對,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
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錄,該車當月得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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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理機關依補貼期間分月於當月份結束後,依前點核算業者當月份補
貼金額,並於次月十日前提供業者核算結果;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貼
之業者,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該管之監理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補貼款領款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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