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6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點、第5點及第6點附件二,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 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款規定,辦
    理遊覽車客運業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五、本要點補貼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依據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於補貼期間內按月以業者平
          均每車出車日數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比較,並以下列補
          貼分級,依業者所屬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車輛數給予營運費用補
          貼:
          1.第一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業者,甲
            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一萬元、乙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
            幣八千元。
          2.第二級:平均每車出車日數下降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六十之業者,甲類大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八千元、乙類大
            客車每車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經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比對,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
          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錄,該車當月得不予補貼。

六、監理機關依補貼期間分月於當月份結束後,依前點核算業者當月份補
    貼金額,並於次月十日前提供業者核算結果;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貼
    之業者,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該管之監理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補貼款領款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