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貸款,資金由各金融機構提供。本案以新臺幣三億一千萬元辦
理信用保證,若屬中小企業者,其貸款信用保證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支應辦理;非屬中小企業者,其
貸款信用保證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前提撥予信保基金之信用保證專
款未用罄額度支應,最多以新臺幣二億九千萬元為上限(以下簡稱國
發基金專款)辦理。
前項國發基金專款不足履行非屬中小企業者所衍生之保證責任時,其
負擔責任如下:
(一)國發基金專款未用罄額度大於等於新臺幣二億九千萬元時,支
應先行交付備償款金額以新臺幣二億九千萬元為上限。超逾該
上限金額部分,概由本局另覓財源,循程序報核補足之。
(二)國發基金專款未用罄額度不足新臺幣二億九千萬元時,支應先
行交付備償款金額以未用罄額度為上限。超逾該上限金額部分
,由本局另覓財源,循程序報核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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