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5010787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郵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4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20007677號令訂定發布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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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30012551號函修正第7點「違反郵 政法有關行政處罰事件應行適用法條及裁罰基準表」及附表1至附表4、附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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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40010863號令修正第6點之附表3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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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5000585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 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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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5月5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70003799號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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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90005819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 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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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50142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並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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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05003267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及 第5點附表三,並自110年4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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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5010787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
          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六)及相
    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十期為限。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
    罰鍰總金額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受處分人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再就其因違反郵政法規定所致受
    罰鍰處分之其他案件申請分期繳納。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經限期催繳一次,屆期仍
    未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並就剩餘罰鍰金額移送行政執
    行。

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檢討執行成效,並將檢討結果陳報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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