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743016940號 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9年1月31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188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61年10月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3525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67年6月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508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73年8月3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7299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5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753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及第5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78年1月15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7803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84年5月19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424號令修正發布第52條、第53 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第74條;增訂第48條、第49條、第50條 、第51條;刪除第5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86年11月5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22條(原名稱:專用電信設置規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89年12月11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897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4條、第8條條文(原名稱:專用電信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4條至第12條、第1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743016940號 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五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其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於九十六年七
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迄今已十年餘未檢討修正,考量民生公用事業智慧讀
表基礎建設(Advanced Metering Infrastructure,簡稱 AMI)為我國既
定重大政策,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智慧讀表基礎建設佈建,爰擬具本辦法
修正草案,第七條增訂第三項專用電信智慧讀表系統之監理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
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三項,明定屬民生公用事業(如自來水、電力及瓦斯事業等)
    申請使用專用頻率(指839-847MHz,實際可申請使用之頻段應依中華
    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之規定)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其無線發射或
    收發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以適度簡化此類設備設置使
    用之管理。所定核准,係指主管機關經審查由所認可本國測試實驗室
    就相關設備出具之檢驗報告後,作成許可決定者。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