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122351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 、第44條;刪除第4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立法總說明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自二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其間經六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兩度修正。本細
則藉由實務上之踐行,部分規定在申請及審查程序與實務面略有落差,經
業務檢討及參酌外界意見並配合內政部實施戶籍謄本減量政策,爰為本次
修正,其重點如下:
一、有關船舶登記事項應檢附之「戶籍謄本」修正以國民身分證正本、戶
    口名簿、電子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替代。(修正條文第三
    十三條)
二、為配合船舶登記實務需求,並賦予作業彈性,爰將第四十三條所附申
    請書格式移列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登記作業手冊規範。(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
三、配合本細則修正條文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
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
附身分證明文件。
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
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
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內政部實施戶籍謄本減量政策爰修正第二項,將戶籍謄本改以身
    分證明文件代替。
二、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戶口名簿
    、電子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本細則自船舶登記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船舶登記實務需求,並賦予作業彈性,本條所附申請書格式移
    列於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登記作業手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