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5001686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條 文及第41條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3年5月10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3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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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7月1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07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增訂第 4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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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000097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 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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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1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條、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9條、第31條、第 33條、第35條、第40條;刪除第2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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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036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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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0000747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6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小船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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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4864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60條、第66條;刪除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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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2594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2條、第14條、第34條、第50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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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5001686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條 文及第41條附件二

立法總說明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三年五月十日發布施行,歷
經七次修正,為確保民眾乘船安全、避免船舶間碰撞、強化海上事故搜救
及調查效能,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娛
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增訂載客小船及娛樂漁業漁船裝設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相關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小船設備基本表之設備規定,新增載客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
    統船載臺之數量、規格及施行日期之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依娛樂漁
    業管理辦法規定;另考量載客小船於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航行受
    風浪影響程度低,且距岸較近,救援即時可及,無迫切需求,為免徒
    增業者負擔,爰予以排除無須裝設。
二、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燈號及號標係按船舶總長度設置,第四十一
    條附件二以船長敘述,並於備註欄標示船長係船舶總長之方式,適用
    上易造成混淆,爰參照小船執照用語,將「船長」一詞修正為「船舶
    總長度」。

法規異動

修正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
規定。
前項附件二有關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規定,於新建造載客小船建造
中施行特別檢查時,適用之;現成載客小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
四日本條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適用之。
載客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
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明確規範新造載客小船及現成載客小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
    臺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自本條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後之定期
    或特別檢查時,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之規定。
三、考量載客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內陸水道航行受風浪影響
    程度低,且距岸較近,救援即時可及,無迫切需求,為免徒增業者負
    擔,排除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內陸水道內之載客小船得免裝
    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娛樂漁業管理辦
    法第十四條之一,新增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一百十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裝設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61993–2規範之船舶
    自動識別系統裝載臺之規定,爰增訂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