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 1079800034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立法總說明

船員法施行細則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歷經三次
修正。本次修正係因勞動基準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所定之休假日,並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紀念日之規定,回
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惟因海上工作與陸上勞動性質有別,船員法第三十
二條仍維持週工時四十四小時規定,為保障船員權益,爰沿用勞動基準法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前所定休假日規定之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
日,訂定為船員應放假之國定假日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三、農曆除夕。
四、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五、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八、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九、勞動節日(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二、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四、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一例一休政策,勞動基準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第三
十七條所定休假日規定之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並刪除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紀念日之規定,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惟因海上工
作與陸上勞動性質有別,船員法第三十二條仍維持週工時四十四小時規定
,為保障船員權益,爰沿用勞動基準法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前所定
休假日規定之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訂定為船員應放假之國定假日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