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並於開班前五日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始
得開班施訓。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參訓資格、訓練名額、課程監督、講師
與評鑑員之遴聘、訓練課程、教材及設備、訓練費用、評核及發證等事項
。
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
關核可。
〔立法理由〕 為利航政機關審核作業,增訂專業機構應於開班前五日提報計畫及例外情
形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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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分為公費班及自費班。
前項訓練之項目、參訓資格及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核(換、補)發資格要件
,依附件一船員專業訓練參訓及領證資格辦理。
前項證書核發日期應為結訓日期。但結訓時,參訓學員未具有申領證書之
資格者,其證書核發日期為取得資格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業機構申辦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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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
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
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
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
件。
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
,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
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
器材維護至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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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
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
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
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辦理複評
,複評未合格前,不得辦理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為落實對專業機構執行面之管理與考核,及維護受訓學員及受評者之
權益,邀集專家學者就訓練機構經營體質進行全面性年度考核,爰增
訂第二項航政機關辦理評鑑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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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原但書規定事項均已完成,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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