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油價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七、中油公司依實際折讓金額,檢具各業者購油及折讓金額統計清冊(如 附表四)、領據及當年度油價補貼分攤表,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 部,並於當年度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預算額度內,撥付前開補 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