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12012068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
    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
    全程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及通信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