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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12012068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041610275-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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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02010709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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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安字第1112012068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書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 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 全程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及通信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