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對國內海運團體之補助總金額以當年度本項預算編列數為限,其
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入會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年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會議或活動之經濟艙機票,並以票價百
分之七十為限。
(四)其他參與或辦理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費用,並以百分之五十
為限。
同一年度,同一申請補助團體依本要點申請之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以下同)十萬元為限。
由本局考量業務需求指定參與之國際團體,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屬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補助項目者,受補助團體應配合本局推動
國際海運相關事務,參與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積極參與會務,分
享我國經驗,並蒐集最新國際趨勢及其他國家作法,將研析資訊提供
本局參考,並配合於本局舉辦之相關會議或活動中分享出國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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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
附件一)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收支估算表。
(四)團體立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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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局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受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核銷。核銷文件得由本局依
第三點之補助項目擇定,本局並應於同意補助時敘明。
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請撥及核銷者,得於期限截止前向本局申請展
延一次,展延最長以一個月為限。未依期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
本局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當年度經費核銷至遲應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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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各項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團體自行依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局事後查考
審核,本局得以書面抽查方式,請受補助團體將查核項目之支用單據
正本送本局,經本局審核完竣作成紀錄後送回。
經發現未確實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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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核銷文件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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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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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
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
估等資訊,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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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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