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高港航管字第 10150014171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8點及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高雄港為加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保護水域
    環境,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四、一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順榮船塢前,船
    舶應與前船保持半浬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
    二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一一五號碼頭與
    一一一號碼頭連線前,二萬總噸以上船舶應與前船至少保持一浬間距
    ,二萬總噸以下船舶應與前船保持半浬以上間距,五百總噸以下船隻
    應保持四個船長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雙向巷道為管制區
    ,應隨時保持淨空,五百總噸以上船舶非得船舶交通服務中心許可不
    得逕為進入或滯留漂航;五百總噸以下船舶在雙向巷道內不得併列航
    行,其經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呼叫駛離之船舶應即駛離該巷道。

八、錨區除經過特許外以禁止穿越為原則,在錨地下錨之進港船經船舶交
    通服務中心管制員「許可進港」後得自錨地切入雙向巷道進港,於雙
    向巷道管制供出港船出港中,在錨地等候之船不得超越錨地邊線進入
    佔用雙向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