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並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港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航港局審查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之保險人,其應符合下
    列各款之一:
    (一)國際船東互保協會及其子公司。
    (二)我國保險公司。
    (三)具國際信評機構評定BBB等級以上。
    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責任保險文件未符合前項者,得提供保證金,於
    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辦理定期存單,並設定質權予航港局,其保證
    金應不低於下列各款計算額度之加總金額:
    (一)依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所
          計算之額度。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二)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公
          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額度。
    國內航線船舶之保證金額度以船舶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
    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
    航港局適時更新公布符合第一項保險人名單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
    (MTNet),以利船方或其代理人知悉。
    航港局得參酌審查保險文件結果及海事案件處理經驗等,經審認投保
    該保險人責任保險之船舶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公告禁止該
    等船舶入港。

四、責任保險文件應載明下列承保範圍: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
    (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
    (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
          賠償責任。
    (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
    (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
    (六)二零零六年海事勞工公約對船員薪資補償及遣返之責任。
    前項責任保險最低保險總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
    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及海洋委員會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三十六條公告之船舶污染責任或擔保之額度規定,所應適用之
    額度,計算其數額。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四百計算之。
    國內航線船舶依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辦理。